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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转移管理办法(2015修订)
发布科室:动物实验室     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实验动物转移管理办法

        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动物实验室具有北京市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屏障级大鼠、小鼠和普通级兔的饲养与使用,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唯一合法的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单位。其它任何科室和研究室不得在其科室或实验室内饲养实验动物。

       二、动物实验室已为实验人员提供了SPF级和普通级实验室,同时配备了实验台、手术无影灯、小动物麻醉机、超净工作台等设备,基本满足了动物实验需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动物实验操作不得离开动物实验室(科教楼10层)。

       三、如确因动物实验室现有条件不能满足实验需要,必须将实验动物转移到具有相关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必须向动物实验室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由院内OA网下载并填写《动物转移申请单》(附件),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动物实验室,待动物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转移实验动物。

       五、不得不经审批,私自转移实验动物。如发现私下转移实验动物,动物实验室将通报责任人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暂停其实验,并由其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

       六、实验动物转移前,实验人员须进行登记备案,转移过程中,如需要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协助,协助范围仅限科教楼10层,其余转移操作由实验人员完成。

       七、实验人员在动物转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单位内部相关法规,确保转移过程中无动物逃逸、无动物疫病传播、无有毒物质散播等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八、动物转移过程中,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笼具及配件(可向动物室申请借用运输专用鼠盒和棉布袋),确保转移过程中实验动物生命活动的基本需求和福利。

       九、转移后的实验动物,如果需要继续饲养、观察,必须返回动物实验室,不得在申请人科室或实验室饲养。动物在动物实验室外滞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十、因动物转移而发生动物级别降低的,如清洁级或SPF级实验动物转移到普通级环境,不得返回原饲养环境,须由动物实验室安排适当空间进行饲养,同时登记备案。

       十一、对于级别降低的大鼠和小鼠,实验人员操作时须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实验动物转移到我院西直门院区相应科室、实验室进行观察、安乐死取材的,在实验结束后必须立即将动物尸体统一放入医疗垃圾袋,送回动物实验室,并登记动物尸体返回情况。如转移到白塔寺等我院其它院区进行动物实验的,动物尸体须按医疗垃圾及时、就近处理。如到院外其他单位实验室进行实验的,须严格按照所在实验室、部门或单位的要求处置动物尸体,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淆。

       十三、动物实验室指定专人对动物尸体返回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不按规定处置动物尸体,暂停责任人动物实验资格,视情况通报课题负责人、医院相关部门或主管院领导,并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由此造成课题延缓、暂停等损失由责任人和/或课题负责人自行承担。

       十四、对于实验人员违反规定转移实验动物、处置动物尸体以及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可向动物实验室负责人举报。举报电话:88324273,邮箱:dwsys2014@126.com

                                                    

         2015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