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炉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科室:保卫处 时间:2017年01月06日
微波炉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1.微波炉应放置于通风的地方,附近禁止堆放杂物、水杯、水壶等易导致安全隐患的物品。
2.微波炉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全程有人在场看管。
3.微波炉加热时间一般控制在1—3分钟,不宜过长。
4.微波炉不可直接加热带壳、带封闭包装的食品及听装饮料等。
5.微波炉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拔下插头。
6.6.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及加热食物冒烟、烧糊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可擅自处理。
7.7.使用科室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微波炉安全管理员,监督微波炉的使用。
8.8.使用科室应定期对微波炉炉内进行清理,保持清洁。
9.微波炉仅限本院职工工作用餐使用,禁止外院人员私自他用。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