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布科室:监察办公室 时间:2013年09月11日
各支部、各科室:
经2013年9月9日第9次党委会及2013年9月9日第30次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印发医院各部门,请认真学习。
附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中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委员会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013年9月11日
附件: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为创建世界一流医院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北京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发〔2012〕48号)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北医〔2013〕党字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北京大学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发〔2009〕9号)的要求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院党字9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医院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有关政策和医院的相关规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和内容
(三)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医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5.医院重要规章制度;
6.医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
8.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0.医院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班资源配置;
11.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院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3.医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14.医院办班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5.医院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院级以上(含院级)重大表彰;
17.医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8.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医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医院职能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直属单位的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医院各类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换届、负责人任免及人员组成;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医疗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和北京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学术活动等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医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有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医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医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办公会对医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院务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医院院长对重大问题和讨论事项,通过院务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八)出席院务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列席人员为党院办主任、纪委副主任、监察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医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院办主任、院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必要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认可请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医院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院务办公会和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院务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务办公会和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十)“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医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要经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二)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议事规则
(十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十四)凡需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十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院务办公会、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如有重大议题或者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十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经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十七)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十八)院务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医院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十九)凡前次院务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二十)在讨论有关的议题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具体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二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和保障机制
(二十三)院务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做出的决定,由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北京大学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二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医院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两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党委书记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二十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医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决定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2006]院党字第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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