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等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科室:监察办公室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院纪字〔2015〕149号
各支部、各科室:
经2015年9月16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纪委会和2015年10月12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等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落实。
附件:关于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等行为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
关于重申在医疗活动中严禁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等行为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卫纠发[1998]第2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等相关法规制度,切实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依法执业,特重申以下几点要求:
一、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三、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行为,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二条规定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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