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院纪字第23号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科室:监察办公室 时间:2009年04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提高纪委会议事决策水平。
第三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场方可召开。
第四条 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纪委会。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纪委会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纪委、党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纪检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三)研讨重要案件查办及重要信访线索核查中遇到的问题。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医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纪律处分。并审议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四)研究决定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纪委书记认为应由纪委会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纪委会讨论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研究提出,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前通报给纪委委员。纪委委员对议题若有异议,应向书记报告。纪委会议题研究确定后,应按预定的议题和顺序进行。在会议进行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八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纪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传达会议的内容,并征询其意见。
第九条 纪委会研究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应遵守保密纪律。凡会议议定的事项,在未公布或未授权传达的情况下,不得外传。
第十条 纪委委员要带头执行纪委会的决定,若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党委或上级纪委提出。但在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纪委会的决定。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提请纪委会复议,但不得在会外有任何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行。
第五章 会议的传达与督办
第十一条 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纪检监察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协助传达和催办,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每次纪委会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形成纪要分送给纪委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议事规则由纪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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