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医生工作站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处方温馨提示
发布科室:医疗保险办公室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一、参保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要求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主动出示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三、医保人员使用医保专用处方,公费医疗患者使用公费医疗处方。自费、非适应症、超说明书应用的药品应使用自费处方。
四、处方内容需用中文逐项填写,用药必须有相应诊断。(处方用药必须写明剂量、服法,不能写瓶、盒)
五、急性疾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急病不超过七天量。患冠心病、高血压、脑血管病、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前列腺肥大、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行动不便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六、药品适应症提示,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规定,对标有"适应症"的药品只能按规定范围内使用。选择“是”表示该药品在适应症范围内,可报销;选择“否”表示该药品在适应症范围外,不报销,自动打印为自费处方。无适应症提示的药品,用法、用量、用药途径不得超说明书使用。
七、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所开处方医生签名由医生本人自行填写,并加盖人名章。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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