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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科室:监察办公室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院纪字2015150

 

各支部、各科室:

2015916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纪委会和20151012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落实。

 

附件: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1012

 

 

附件: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实施办法

    

为规范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院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要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二、医院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监察办公室在接到上级行政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文件通知后,根据上级指示,将相关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通知相关科室。

    三、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文件要求,对列入北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院相关科室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全国范围内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院相关科室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四、医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监察办公室请示医院领导及上级纪委进行下一步处理,集体决策是否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如上报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等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六、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实施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