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护士执业管理规定
发布科室:护理部 时间:2009年10月20日
为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专业发展,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特拟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护士执业管理规定。
一、接收的护士必须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二、 凡申请进入我院工作的护士必须经过护理部和人事处面试、考试,医院体检合格。
三、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四、 《护士执业证书》每5年进行一次再注册。
五、调入的护士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护士注册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
六、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护士,必须经过3个月临床实践及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职业道德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注册。
七、 护士被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八、 新毕业护士应当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
九、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未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人员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护理部、人事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护理部、人事处
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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