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退药管理规定
发布科室:医务处 时间:2009年04月22日
为加强医院药品的管理,遵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须按下列规定酌情办理。该管理规定于2008年7月21日在院务会通过。
1、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换:
(1) 因费用无法报销;
(2) 无原始凭据;
(3) 药品有特殊保存的要求,如低温、冷藏、密封等,未按要求做而损坏;
(4) 已开启外包装,不能恢复原状,外包装已损坏或已涂写字样;
(5) 已打开内包装使用;
(6) 以厂家药品说明书中介绍的副作用为由拒绝用药;
(7) 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
(8) 药品取走后的破损。
2、凡在医院门诊挂号就诊后,出诊医师依据病情,使用院内处方,在本院药房购药后出现的问题,购药3天以内,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退药:
1)药品质量有问题;
2)出现明显的药物过敏反应(有医疗记录);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退药,医师无责。
3、退药流程中门诊医师的责任
1)处方药品与患者所患疾病有禁忌;
2)超过规定剂量和疗程开药;
3)自费药品,未充分告知患者,导致患者费用不能报销;
因医师原因出现的退药情况,发生费用要扣在所在科室!
4、退药程序
a) 凡退药者,应持原始处方底联、收据、药品明细单和所退药品到药剂科办理退药手续;
b) 首先,由药师审核是否符合退药范围,检查药品情况,核对药品批号。如符合退药条件,由处方医师填写退药处方,注明退药原因,并请科室负责人签字,才能予以退药。
c) 如退药原因属药物不良反应,须填写“药物不良反应报告表”。
d) 药师做好退药登记,每月汇总上报医务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务处
20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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