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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门诊制度
发布科室:医务处     时间:2009年07月02日

一、门诊工作制度
(一)医院与门诊相关的各科室负责人应负责本科门诊的医疗等管理工作,并确定专管门诊日常工作的一名门诊组长,一般由主治医师以上业务人员担任。
(二)门诊各科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各级人员职责、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及操作规程。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院、科的规章制度。
(三)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派有经验的医师和护士担任。在门诊工作的医护人员如需轮换,应做好轮转前的培训工作。
(四)各科室应安排主任医师及副主任医师定期出专家门诊,每人每周出诊时间原则上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医院管理标准执行。
(五)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医院管理标准书写门诊病历,医务处每月对门诊病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科室奖金及个人的质控考核挂钩。
(六)门诊辅助检查科室为病人所做的各种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医院管理的预约时间及出报告时间。
(七)对疑难病症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本科室上级医师会诊或提交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
(八)门诊各科室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情及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员住院治疗。
(九)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十)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有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方便患者就医。
(十一)应保持门诊环境的清洁整齐并不断改善。
(十二)各科室做好门诊的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对来自社区或其他不同渠道的转诊病人,应按相应的流程认真诊治,在转回原地治疗时,要提出书面诊治意见。
(十四)门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医院规定及要求,有违规违纪行为按医院相关的规定处理。
二、专业门诊管理制度
(一)专业门诊的开设须由相应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后到医务处门诊办公室审核,再办理开诊手续。
(二)专业门诊由本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总负责,保证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诊,每个专业组成员由各科室安排,不得只由一人担任,人员必须相对固定,每期三个月以上,以保证病人就诊、治疗的连续性。
(三)专业门诊开诊后不能随意更改时间,不能随意停诊,出诊医生要按时出诊。如确实需要停诊,提前一天以书面方式在医务处门诊办公室办理停诊手续,再开诊需重新申请、审核。
(四)出专业门诊的医师应保证准时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脱岗。
(五)各专业组要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流程,改善服务;如患者对某专业门诊意见较大,经核实该专业门诊确实存在医疗及服务质量问题,医务处门诊办公室有权停止该专业门诊,待整顿后科室重新提出申请。
三、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一)专家门诊由已取得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师担任。
(二)专家出诊时间由各科室统筹安排,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处门诊办公室审核备案。备案后专家出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三)专家要按时出诊,因故不能按时应诊者,必须于前一天(正常工作日)下午3:00前到医务处门诊办公室办理书面停诊手续;参加电话预约的专家应提前一周办理停诊手续。出诊当日不得停诊,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在科室主任安排其他专家代为出诊,并报门诊办公室同意。
停诊一个月以上者恢复门诊时,须填写书面开诊单。
在职专家出专家门诊者,因各种原因停诊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者,如需恢复专家门诊,须由科主任重新安排并签字。
(四)专家接诊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优质服务,对患者认真负责,检查耐心细致,病历记录应符合要求。
(五)危重和急性疑难病患者就诊于普通门诊,需请专家会诊时,按门诊会诊制度执行。
(六)出门诊专家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提前处理好病房和教学等事宜,不得以其为由延误专家开诊时间,特殊情况提前或中途离开时,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相关事宜,否则视为早退或脱岗。
(七)出诊医师违规或违纪而引发投诉与医疗纠纷,经核实后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予以经济处罚及全院通报批评,一个月累计违规2次者,取消出诊资格半年。
(八)专家除完成规定专家门诊单元外(离退休专家除外),根据医院的要求和本科的具体情况,应参加专业和普通门诊工作。
(九)医护人员要切实维持好秩序,做好专家门诊的宣传、配合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出专家门诊制度
专家门诊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我院各级专家的专业特长,挖掘潜力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的同时,保证离退休专家在聘用、出诊及科室管理方面顺畅规范,现制定离退休专家有关规定制度。
1.凡属我院执业地点的离退休专家因工作需要出门诊者,应先到人事处办理相应手续。
2.医务处门诊办公室接到人事处有关通知和科主任签字的开诊通知后为需开诊的专家办理相关手续。
3.离退休专家应学习并自觉遵守医院的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于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私自外转病人院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投诉、医疗纠纷及不良后果者,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违规者经医院医疗质量专家委员会讨论取消其出诊资格。
4.备案后专家出诊的医疗行为应遵照在职专家的管理规定。
5.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应与在职的临床医生一样交纳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质量纳入科室质控考核。
6.停诊一个月以上者恢复门诊时,须重新填写书面开诊单。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停诊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恢复专家门诊时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7.离退休专家应根据医院调整后的节假日门诊时间安排(国家法定节假日)与本科室负责人共同商定出诊时间,以便科室统筹安排值班人员,最后由科室按要求统一上报医务处门诊办公室。 
8.科室对本科室聘用的离退休专家承担管理和考核的义务,并于每年年终对第二年出诊的离退休专家进行重新审查及办理出诊手续。
五、首诊负责制度
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如果诊断为非本科疾患,亦应当做必要的处置,书写病历,再转请有关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发表意见并做病历记录,协助处置。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亦应当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科室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夜间)协调解决。在尚未裁决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由首诊科室医师复责诊治,不得推诿。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随意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或上级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且病情允许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处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六、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一)门诊病历作为法律文书,出诊医师应根据卫生部及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现行标准认真书写。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文字通顺,内容完整。
(三)门诊病历封面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每次就诊均应填写就诊日期。
(四)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包含五项内容: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其中:①病史应包括现病史、既往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婚姻、月经、生育史,家族史等。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征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药物及特种治疗方法,进一步检查的项目,生活注意事项,休息方式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五)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情况;体检时可有所侧重,对上次的阳性发现应重复检查,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诊视。与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
(六)请求其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清楚。
(七)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示会诊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八)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九)门诊医师对转诊的病员应负责填写病历摘要。
(十)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七、门诊会诊工作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首先申请科内上级医师会诊。如本科不能解决,确需请其他某一科会诊者,将会诊科别、目的写在病历上,嘱病人挂相应科室号。如需多个学科共同解决的,也可提请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
(二)病人行走不便,可请有关科室医师前来会诊。
(三)病情重者,建议挂急诊号,到急诊科会诊;如病情危重,医护人员将病人护送到急诊科进行抢救治疗,首诊医师也可立即与急诊科联系,急诊科医护人员将病人接到急诊科进行抢救治疗。
(四)会诊科室接受病人后,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诊察,将会诊结果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给予适当处理,嘱病人回原科或留本科继续治疗。
八、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强化医院管理十项措施,方便一些患者取药、检验和检查,缩短这些患者的等候时间,根据京卫医字[2008]133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简易门诊是医院针对慢性病患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的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需定期开药或需开具相关医学检验单或一般检查开设的门诊。
第二条 简易门诊接待已经确诊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取药或检查、检验患者,不得接待初诊患者,不得接待病情不稳定的患者,不得接待非患者本人。
第三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须在患者持有相关疾病就诊病历资料,且不需要调整治疗方案时,方可按照原病历上注明的口服药品和服用剂量开具处方。医师须在病历上记录开药日期,并注明“慢病取药”字样,但不书写病情记录。
第四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得开具肌肉注射、静脉注射药品处方以及输血治疗和透析治疗等。
第五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能开具下列药品:
(一)第一、二类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激素类用药;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抗排异药物;免疫抑制剂。
(二)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用药物,如强心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凝药及中药汤剂。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六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可以开具普通检验、检查申请单,不能开与相关慢性病无关的检验、检查和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如CT、核磁共振、核医学检查等。
第七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负责解释检验、检查结果。有需要了解检验、检查结果或指标意义的患者应当到相应专科就诊。
第八条 简易门诊接待同一患者同一疾病三个月内连续取药不得超过三次,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须到相应专科门诊复诊。
第九条 简易门诊不得开具各种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条 简易门诊不得开展体检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我院就诊病人的流量,简易门诊的出诊时间暂为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地点设在:急诊内科诊室,挂号费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特需门诊管理办法
为了满足病人的多层次医疗需求,同时不影响病人的基本医疗要求,医院近期对专家门诊、特需门诊进行梳理,并制定特需门诊的管理办法:
(一)原则上出特需门诊的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出特需门诊的专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处。
(三)医务处对申请特需门诊的专家审核后,安排特需门诊专家的出诊时间和地点,并再经科室主任确认后执行。 
(四)出特需门诊的专家出诊单元不能高于普通专家门诊单元(离退休专家除外),特殊情况可由本科室主任提出申请。
(五)医务处对特需门诊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六)如出现下列情况医院有权做出延缓增开或停止出特需专家门诊的处理意见,并上报医疗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批:
1.一年累计有3个月停诊者.
2.特需门诊专家私自外转病人者。
3.违反医院院规,病人投诉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多学科疑难病症会诊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强化医院管理的十项措施,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解决部分疑难病症病人多学科就诊的困难和不便,医院决定建立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机制,并制定了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的暂行规定:
(一)参加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的医生由已获得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担任。
(二)凡在我院就医的门诊患者遇有疑难病症联合会诊需求时,可通过主诊医生提出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申请,填写会诊申请单并经科室高年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任职时间≥3年)审核签字后,交至医务处门诊办公室,第二住院部的门诊病人可将申请单交至第二住院部办公室。由医务处协助组织会诊及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三)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时间采取预约制,原则上自提出会诊申请72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地点设在特需门诊部。
(四)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规定,多学科疑难病症联合会诊收费按照参加会诊专家特需服务费用收取。
十一、门诊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各科室内均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和相应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
(二)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处,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三)对已发生的事故应严肃处理。
十二、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病病休一个月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
3.休假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门诊分诊台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并逐项登记在本科室诊断证明登记本上。医务处定期抽检诊断证明登记本。
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大厅服务台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五)医学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需承担纠纷所引起的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八)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注:诊断证明登记本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盖章护士签字。